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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渠县人民政府关于石渠县2025年基本草原优化调整成果的公告
2026-10-27 10:25:22
来源:
县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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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渠县人民政府

关于石渠县2025年基本草原优化调整成果

的公告

 

为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草原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草原管理条例》《四川省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草字〔2025〕163号)、《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基本草原的通知》(川林草函〔2025〕861号)和《甘孜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推进基本草原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行业部门对全县基本草原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标准

根据《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基本草原的通知》(川林草函〔2025〕861号)相关规定,全县基本草原主要划分为以下六类:重要天然放牧场、割草地、人工牧草地、生态功能重要的草原、修复治理区草原、草种繁育基地和科研基地。

二、优化调整范围和面积

经2025年基本草原优化调整,本次全县调入基本草原4.8公顷,调出基本草原122342.79公顷。调整后,全县基本草原面积为1164141.11公顷,占全县草原总面积的76.94%。其中,重要天然放牧场748638.94公顷,割草地40066.37公顷,人工牧草地52000.66公顷,生态功能重要的草原279125.77公顷,修复治理区草原44190.07公顷,草种繁育基地和科研基地119.27公顷,(基本草原优化调整成果详见附件)。

三、保护管理要求

(一)基本草原优化调整成果公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的工作要求,坚决遏制违规占用、破坏草原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基本草原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征收、征用、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

(二)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县基本草原保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工作。

(三)对违反基本草原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26年10月27日起施行。原2023年基本草原划定成果与本次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告成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石渠县2025年基本草原类型统计表

2.石渠县2025年基本草原类型分布图

 

 

石渠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3日

附件一.石渠县2025年基本草原类型统计表.pdf

附件二.石渠县2025年基本草原类型分布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