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村民会议
一、村民会议组成
(一)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它是最能反映民意、代表民意的组织机构,它所做出的决定也最具权威性,村民会议是村民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可举行,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
(三)村民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题由村民委员会征得村党组织同意后,在会议召开的三天前予以公布。需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共同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后,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四)村民会议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二、村民会议内容
村民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以下内容:
(一)村财务收支计划;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九)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十)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宜;
(十一)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十二)罢委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村民会议要求
(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村民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
(三)村民会议所作出的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认真执行并抓好落实。
(四)村民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并确定专人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是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一、村民代表会议组成
(一)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为标准进行推选,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中要有妇女代表,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少于30人,行政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民代表不得少于60人。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三)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随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三分之一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方可列入议程。
(五)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二、村民代表会议内容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一)村财务收支计划;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九)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十)审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并评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十一)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村民代表会议要求
(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抵触,也不得超越村民会议的授权。
(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的把会议的决定和决议传达到所联系户。
(三)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监督村民委员会抓好落实。对村民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村民委员会负责答复,并根据本村实际及时解决。
(四)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并确定专人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四、村民代表联系户
(一)每个村民代表固定联系5-15户村民。
(二)村民代表要经常深入到联系户家中,征询村民对本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及公益事业建设等村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每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要将事先征求到的联系户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归纳整理,并在会上如实反映。
(三)村民代表会议后,村民代表应将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和所提建议采纳情况告知联系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