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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解读
2021-11-05 06: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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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正文:石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要求的通知

一、关于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法定监督保障制度,是全面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基本方式,是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摸清政府信息底数、从政府信息的角度记录并展现政府施政过程及结果的基础,对于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要求及授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更新。

二、本报告内容包含哪些?

答:1)总体情况;(2)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3)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4)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总体情况”报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一项报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对本机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进行综述,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方面,重在聚焦主题、简明客观,篇幅原则上不超过一千字

四、“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报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一项主要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适宜以数据方式呈现且具备统计汇总价值的内容,包括(一)(五)(六)(八)共四项,其中,第(五)项的行政许可数量、第(六)项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各项数据核定时间点为报告年度的12月31日。

五、“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报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一项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一是申请人的类别;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此项内容重在数据准确、要素齐备,全面客观反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和办理情况,便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工作动态,使社会各界了解政府公开透明进程。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报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一项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一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处理结果情况;二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处理结果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处理结果需进一步区分两类情形,分别是“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和“复议后起诉”。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报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此项内容重在实事求是、明确具体,避免笼统模糊、泛泛而谈。查找问题要有针对性,改进举措要有实效性,不得出现敷衍了事甚至年年雷同现象。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报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各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在此处专门报告。

九、关于“规章”:省直部门起草的规章,最终以省政府名义引发,不计入本部门的统计数量。

十、关于“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广义指属于法律范畴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范围包括条例、规定、通告、办法、决定五种。因此“本年新公开数量”原则上应等于“本年新制作数量”(除涉密不能公开外);如公开上年度结转的或者本年度有结转至下一年度公开的,应注明“含上年结转XX件”或者“XX件结转至下年公开”,结转数量应保持在合理区间。

十一、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应参照2020年本地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确定项目数量,统计口径以大项为准。其中,市(州)项目数量=本级政府部门行权数量+行使层级“省县均有”的行权数量+行使层级“仅在县”的行权数量。

十二、关于“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指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外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例如: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可参考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确定项目数量,统计口径以大项为准

十三、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参照本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确定项目数量,统计口径以大项为准

十四、关于“政府集中采购”:各行政机关应填报本单位已公开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数量、金额,未公开的或者不属于集中采购的(例如:分散采购)不纳入统计范围;省、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政府集中采购”栏目可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填报,项目数量参照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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