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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12-14 09:14:11
来源:
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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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石渠县林草局

办公时间

夏季9:00-11:3014:30-17:30
     
冬季9:30-11:3014:00-17:00

联系方式

13698148185

负责人

曲多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全国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标准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县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监督检查全县各产业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及其产业标准,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

(九)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林业和草原经济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县财政林业和草原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县级林业和草原资金,管理县级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监督林业和草原系统财会、审计工作。编制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一)完成州委交办的事务和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起草部门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管理事项;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会议、信息、督查、信访、保密、目标管理、机要、宣传安全、接待、房管、基建、政府信息公开、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的相关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局管干部的任免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局属单位的目标考核管理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股(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地管理股。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估宣传贯彻国土绿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政策法规;负责退耕(牧)还林还草、植树造林的组织实施工作;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全县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全县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办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及国土绿化的阶段性目标的考核验收;组织、实施、落实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承担林业和草原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全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监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国际重要湿地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申报成立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指导、监督管理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国家重要湿地负责全县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进出口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指导野生动植物保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州湿地保护工作。

(三)草原管理股指导全县草原保护工作;负责全县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退牧还草、退化草地治理等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草原行政执法工作

(四)规划改革发展股、财务股。承担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改革工作;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年度生产计划贯彻执行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承担全县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综合统计工作。负责中央、省、州、县专项(项目)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地方财政用于林业和草原行业资金的预算决算的编报,筹措、拨付、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承办林业和草原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部门预算执行并监督管理;指导监管林业和草原各类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的兑现落实;负责局机关财务;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会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行业财务会计工作。

(五)林业与草原产业股、种苗管理与科技股。承担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工作;组织拟定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维护经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拟订全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化布局、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监督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实施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全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储备,配合做好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标准化建设、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指导全县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和草原工作机构的建设管理承担全县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做好良种选育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协调林业和草原对外科技交流和科技协作项目的实施。

(六)森林资源、森林草原防火股。承担全县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拟订、实施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关技术规程,监督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实施公益林管理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制定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各地森林草原防火和实施重点林区森林防火预防、扑救措施及网化建设;掌握全县森林草原火灾情况,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指导全县林业防汛工作,掌握全县林业防汛情况,发布防汛信息;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无线电通讯工作。承办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