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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科乡
2023-12-15 06:26:21
来源:
正科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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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石渠县正科乡人民政府

办公时间

夏季9:00-11:30;14:30-15:30
冬季9:30-11:30;14:00-17:00

联系方式

0836-8622572

负责人

泽仁达瓦


一、主要职责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乡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社区)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六)领导本乡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职责事项

第一节 党群工作

第四条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市委、区委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辖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条 负责党内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村(社区)党组织抓好巡察整改工作。支持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调查,按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和监察对象处分事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机关。

第六条 参与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选举产生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向区委推荐提名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组织选举产生本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下级党组织选举的监督实施,代表名额批准、候选人审查、选出的委员备案和书记、副书记批准等工作。

第七条 领导村(社区)党组织和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等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成立或者撤销作出决定,必要时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

第八条 坚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体系,推动形成党建引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九条 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社区)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推进区域化党建工作,健全乡镇、村(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兜底管理,把新业态、新就业群体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创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机制,完善商务楼宇党建工作站工作机制。

第十条 创新组织形式,引导在职党员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和治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经常性地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第十一条 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发现、培养、推荐党员和群众中的优秀人才,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推动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负责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本辖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乡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本乡镇党员学习。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群众宣传教育培训,把握方向,营造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本辖区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本辖区单位和村(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文明社会风尚行动,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积极推动践行“光盘行动”。

第十四条 负责本辖区统一战线工作。联系本辖区统战工作对象,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和侨务工作,支持基层商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侨联等做好组织建设,做好对台基层交流工作。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法规,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动民族乡村振兴发展。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建立完善宗教工作网络,落实责任制,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

第十五条 组织选举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召开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会议。联系本乡镇人大代表,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乡镇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对本乡镇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做好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工作,按要求做好上级人大代表联络工作。

第十六条 推进乡镇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协商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跨村(社区)协商工作,研究确定跨村(社区)协商程序。参与区政协换届工作,做好区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 统筹负责本辖区村务监督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开展村务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村务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受理村民对村务监督工作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依法开展农村基层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建立村务监督及村务管理信息化平台,了解村民关于村务监督工作的诉求,解决村民反映的问题。

第十八条 保障基层群团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负责本乡镇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对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领导人员的任免和考核奖惩提出意见,负责综合执法派驻人员日常管理考核。统筹编制外各类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承担本乡镇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协助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工作。加强对村(社区)离退休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利用村(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第二节 平安建设

第二十一条 加强乡镇综治中心工作平台建设,检查、推动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协调本辖区其他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动员、组织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建立健全遏制农村地区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二条 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基层流管站日常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保护其合法权益,制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协助“扫黄打非”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扫黄打非”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辖区的国家安全工作。按职责分工对本辖区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辖区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协助、配合负责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动员和组织本辖区社会力量,协助反邪教工作机构、司法机关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邪教活动。

第二十六条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康复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康复措施。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加强对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的帮助、教育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五年内和解除社区矫正三年内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第二十八条 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履行推进乡镇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等工作。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面向村(居)民、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

第二十九条 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按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矿山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负责本辖区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安全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体系。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配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看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区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疏散,指挥和安排村(居)民、单位开展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在区政府组织下,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负责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组织实施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对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定期清查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约访和报案。处理信访请求,办理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检查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预防、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访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的处置工作,教育、疏导、劝返信访人。

第三十八条 负责办理本辖区民兵工作,领导本辖区民兵政治工作。

第三十九条 负责本辖区的征兵工作,设立兵役登记站,组织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并报批应当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组织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进行复审。

四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1.负责组织人事、宗教、统战等项工作。2.负责财务管理、后勤工作及各种基础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上报等项工作。3.负责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组织职工政治和业务学习。4.承办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保卫、目标管理等项工作。

(二)财经与生产、社会事业办公室。1.负责农、林、牧、副、国土资源、扶贫开发等项工作。2.负责民族、宗教、社会福利、文教体育、卫生、计划生育、政治、民政、国防动员、城乡建设、旅游、环保等方面的工作。3.负责税收、物价、勘界及处理边界争议和扶贫资金的投放回收工作。

(三)党建办公室。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干部人事、宣传、统战、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0836-8622572

(四)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信访、防范邪教、平安建设等工作;负责综治中心平台建设管理;协调公安派出所、公安交警中队、司法所、基层法庭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森林防火、消防安全、抗震救灾、防灾减灾、社会安全等)应急管理与处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836-8622572

(五)便民服务窗口

新农保窗口:负责受理新参保人员,注销参保死亡人员。负责社保其他事项,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保险金的收取工作。负责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劳务输出和就业管理服务。

民政窗口: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五保对象的办理、救灾优抚、残疾证办理,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的组织建设,指导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加强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建设,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减少民间纠纷。做好救灾、临时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婚姻登记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综合窗口:受理群众申请户口迁移、死亡注销、申报立户、分户、更正户口、负责其他综合事项。

医保窗口:负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卫生方针政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协助合作医疗经费的筹集上缴,建立健全合作医疗档案。负责合作医疗证的填写发放,积极指导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负责医疗保险报销、受理新参保人员、注销参保死亡人员、负责医保其他事项。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办理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定期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指导,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和措施,并认真执行,每季度向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汇报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农口服务窗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农业、水产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水产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示范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畜牧业养殖技术服务、疫苗注射、疫情监控。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禽畜疫病、防治和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检验检测,开展农业用地的地理监测和农业环境的监测检验工作,开展畜牧业市场信息、科技信息的收集并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组织有关畜牧业技术的培训。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性监督检验工作;开展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

计生窗口:负责办理《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人员培训和药具发放。为辖区内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计生服务,保障计生政策的有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