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府办发〔2025〕92号
石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委、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省州属驻县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石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石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2日
附件:
石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的管理,规范第三方审计公司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行为,保证审核质量,防范审核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的竣工结算审计,对第三方审计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审计局负责统筹管理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依法对第三方审计公司的审计活动实施监督。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负责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开展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并依法接受县审计局的监督。
第二章 第三方审计公司的选聘
第四条 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通过政府采购等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具有法定资质第三方审计公司,并签订《石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总合同》(以下简称《审计总合同》)委托其参与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第五条 第三方审计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审计资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拥有与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与被审计单位、项目和项目有关方无利害关系,不存在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情形。
第三章 审计委托流程和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竣工结算审计任务派遣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建设单位将需进行竣工结算审计项目的资料准备完成后,将全部审计资料报送至县审计局登记备案。
(二)县审计局收到项目审计资料后,根据送审项目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审计任务派遣给第三方审计公司。
(三)第三方审计公司收到派遣的审计任务后,当日与建设单位联系。接收项目资料、签订审计合同,并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第三方审计公司,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竣工结算审计应采取就地审计,原则上不得将项目纸质资料带离我县。
(二)应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进行竣工结算审计,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行为,保证审计结论公正、合法、真实、准确;
(三)应当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独立完成项目的审计任务,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严禁将受托项目转包或分包其他单位或个人,严格保证竣工结算审计独立性。
(四)与被审计项目存在关联或利益关系时,应主动告知县审计局并进行回避。
(五)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时限如下:
1.送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20日历天以内完成;
2.送审金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30日历天内完成;
3.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45日历天内完成;
4.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60日历天内完成。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报县审计局和建设单位批准。对无故未按时完成审核任务的,暂停其审计合同履约资格,审计费用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扣减或不予支付。
(六)第三方审计公司选派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熟悉造价咨询的有关制度和业务。
2.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必须为投标单位正式人员,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良好,未曾发生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三年以上独立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的经历。
(七)第三方审计公司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及签证、人工和材料价格、过程结算审核、工
程索赔等事项;
2.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3.合同价款的调整变动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超中标价等建设的问题;
(八)第三方审计公司对出具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证据充分、结论准确,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九)第三方审计公司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审核情况,做好审计资料的归集和保管工作。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结束后,第三方审计公司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归还项目全部资料和移交全部竣工结算审计资料;不得将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时获取的项目相关信息和资料别做他用。
(十)第三方审计公司不得有借审计之便向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索、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
第四章 服务费支付
第八条 审计任务派遣至第三方审计公司后,由建设单位根据《审计总合同》与第三方审计公司签订具体的《项目审计子合同》。
第九条 竣工结算审计服务费属于建设项目投资中的工程建设其他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审计服务费依据《审计合同》结合《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川建价师协〔2022〕56号)计算。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县审计局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已完成审核的项目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第三方审计公司应接受县审计局的监督和考核。严格审计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对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和风险,应及时向县审计局报告。
第十二条 第三方审计公司应在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的原件纸质档、电子档(PDF扫描件和计量计价软件)和全部取证材料的电子档等审核资料提交至县审计局备案。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对所有已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的项目实行日常抽查复查和年度计划复查。复查规定如下:
(一)日常抽查复查:不定期随机对已完成竣工结算审计项目的成果文件进行抽查复查。
(二)年度计划复查:对全年度所有已完成竣工结算审计的项目,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项目聘请第三方审核机构对抽取项目进行复查。
(三)重点复查:对审定金额超合同价(中标价)及审减率低的项目,进行重点复查。
(四)对于复查偏差率大于3%(含3%)小于5%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处理并暂停派遣审计任务,通报警告,竣工结算审计服务费按比例扣减。
(五)对于复查偏差率大于5%(含5%)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处理并暂停派遣审计任务,列入不良执业记录,竣工结算审计服务费扣除50%以上,暂停其审计任务派遣资格。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主要对第三方审计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工作底稿等资料进行复查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暂停其审计任务派遣资格。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第三方审计公司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若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或发生其他重大过失等情况的;暂停其审计合同履约资格,审计费用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扣减,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第三方审计公司违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开展审计工作,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审计报告的;暂停其审计合同履约资格,审计费用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扣减,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提请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公司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并列入不良执业记录。
第十七条 对第三方审计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审计工作纪律、泄露审计秘密及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暂停其审计合同履约资格,审计费用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扣减,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第三方审计公司在政府采购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的,暂停其审计合同履约资格。
第十九条 对第三方审计公司将承担的审计任务分包或转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暂停其审计合同履约资格。
第二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竣工结算审计任务派遣的,暂停其审计合同履约资格;第三方审计公司自愿放弃资格的,按合同约定向县审计局提交申请,并且必须按要求继续履约完成已派遣的审核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与施工单位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审计公司,应严格遵守主动回避原则;不得承接有关联或利益关系项目的审计任务,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审计任务派遣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因徇私舞弊或索、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级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县审计局负责补充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