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府办发〔2024〕110号
石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委,各寺管会,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石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0日
石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确保处置过程安全、规范高效,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结合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各工委、各寺管会、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可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一)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四)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因技术原因并经本单位或者有关技术部门论证后确需淘汰的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理、优化、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予以处置。资产处置优先选择调剂方式进行,无法调剂的,可通过转让、置换、捐赠等方式进行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是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负责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对县属国有资产处置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我县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制定处置审批流程;评估流程由县财政局制定;
(二)决定或批准县属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审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并报县政府批准;
(三)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县属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督查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监缴;
(四)会同纪监、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我县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 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章 资产处置权限
第十条 资产处置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主管部门分工审批管理制度,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县政府审批。具体按照以下权限进行:
(一)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原值(不含土地、车辆、房屋建筑物、货币性资产)在20万元(含)以下的报废处置资产,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审批工作并将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报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权限:原值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含土地、车辆、房屋建筑物、货币性资产);500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资产(医疗器械、道桥架设等设备)。单位撤销、合并、分立、上划、下划而移交划转的资产不受金额限制。
(三)县政府审批权限:原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5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资产(医用、道桥架设等设备);其他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第四章 资产处置方式
第一节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和单位机构划转。
第十二条 无偿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划转的资产。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予给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资产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或捐赠资产需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审批,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提出以下材料:
(一)无偿划转申请文件;
(二)《石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石渠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清单》;
(四)拟无偿划转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和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资产实物图片;
(五)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机构划转而移交资产的,还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机构划转的批文;
(六)经国家特殊批准划拨的资产,需提供国家批准文件;
(七)调出单位相关资产存量和调入单位资产需求情况;
(八)资产处置决策文件;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等;
(二)《石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石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的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还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加盖单位公章);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资产实物图片;
(六)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
(七)资产处置决策文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无偿划转或对外捐赠资产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县政府审批同意后,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抄送接收单位和县财政局,交接双方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将移交接收材料盖章后报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无偿划转、捐赠的国有资产应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后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节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九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置换是以非货币性为主的交换。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需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审批,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石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石渠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清单》;
(四)资产价值凭证以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和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资产实物图片;
(五)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六)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七)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原件;
(八)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属于捐赠资产的需提供捐赠方的书面意见;
(九)资产处置决策文件;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石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石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和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资产实物图片;
(五)双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加盖单位公章);
(六)资产评估机构对双方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原件;
(七)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八)双方草拟的置换协议;
(九)双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资产处置决策文件;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资产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
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县财政局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最低起拍价。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资产结束后必须将相关合同、协议等能证明交易结果的材料报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节 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七条 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八条 报废车辆的,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车辆强制报废状态相关证明材料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报废房产的,需提交住建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发改等部门对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拟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需提交国家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特种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其他未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的设备,应由分管负责人牵头,会同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技术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组成鉴定小组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评估报告或意见。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申请文件;
(二)《石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石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
(四)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资产实物图片;
(五)固定资产状况说明,单位内部鉴定评估报告、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或第三方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
(六)处置因技术原因申请的报废或大型(贵重)设备(专用设备),还应提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或鉴定报告,专业技术人员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
(七)资产处置决策文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产处置工作效率,及时上交报废资产残值收入,并将缴款书随其他文件一并报县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损和核销需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审批,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损申请文件;
(二)《石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石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
(四)报损价值清单,并附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第三方机构清产核资后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六)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
(八)房屋拆除等原因核销资产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九)资产处置决策文件;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对报损和核销的资产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三十五条 资产使用单位对处置资产进行清理、编号,拍摄图片资料,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填写《资产处置清单》《资产处置审批表》,并附与处置资产有关的资产卡片、图片等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对资产处置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按照资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对处置权限以内的,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后审批;对处置权限以外的,经局党组会研究后报县政府审批,制发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第三十七条 资产使用单位按照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县政府的处置批复要求对房产类、汽车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以及家具类资产进行分类处置。
(一)房产、地产处置。资产处置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中介机构对拟处置房地产(转让、置换等)进行评估,评估价值100万(含)以下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商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后审批;评估价值100万以上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商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后报县政府审批。取得批复后,拟公开转让的房地产处置事项经批准后,依法选择拍卖中介机构挂网进场交易;拟置换、移交的房地产处置事项经批准后,由相关方签订协议,涉及的补偿货币资金由原产权单位扣除税费后归缴县级财政。因安全、城市规划、重点项目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国有房屋的,涉及国有资产处置事宜的,100万(含)以下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100万以上的由县政府审批。
(二)公务用车处置。公务用车的处置包括拍卖、划转、报废。公务用车拍卖是指资产处置单位更新公务用车时有较大价值或尚可使用的旧车或单位过剩车辆的拍卖。资产处置单位申请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后(执法执勤用车报县财政局审批),资产处置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依法选择拍卖中介机构挂网进场交易。公务用车划转是指资产处置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单位工作要求、政府研究事项等,单位之间划转的车辆,对拟进行划转使用的车辆按程序办理无偿划转手续。公务用车报废是指交警部门检测机构出具报废鉴定意见、3个有效年检期未年检需强制报废(责任人受到处理)、因交通事故无法修复(交警部门出具鉴定文件)、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报废鉴定意见、行驶60万公里引导报废的车辆,拟报废的车辆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后(执法执勤用车经县财政局审批),由资产处置单位按程序进行处置。报废车辆有处置收入的按照不低于评估价进行处理,并将处置收入如数上缴县财政部门。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单位取得资产处置批复后,将批准处置的报废电器电子产品交回收机构处理(涉及保密的按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四)家具类资产处置。取得资产处置批复后,资产处置单位应将批准处置资产中涉及的报废家具类资产集中统一存放,对可利用的分类进行捐赠、划转,对不能使用的,由资产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五)其他资产处置。取得资产处置批复后,由资产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处置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资产所属单位必须将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资产处置、交易结果的相关材料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
第六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四十条 处置收入按照不低于评估价或拍卖价(扣除税费)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上缴财政局国库,并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的函
2.石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3.石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
4.石渠县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附件 1
石渠县 xxxx
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的函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近期我局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了清查 、核实 、其中
有 … … … , 为 20XX 年购入使用 ,使用年限已达 X 以上 , 原值 X,
经我局XX 会研究,决定将以上资产予以(报废、调剂、拍卖、.... ) 处置。
以上请示 , 当否 。请批复。
石渠县 xxxx
202X 年 x 月 xx 日
附件 2
石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 单位 信息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年内已申报 处置次数 | |||||
财务部门负责人 | (签字) | 联系电话 | ||||||
处 置 资 产 信 息 | 资产处置形式(1.无偿转让 2.出售 3.置换 4.报废 5.报损 6.捐赠 7.调剂 8.拍卖 9.其他) | |||||||
资产类型(1. 固定资产 2.流动资产 3.无形资产 ) | ||||||||
资产名称 | 是否附清单(1.是 2.否) | |||||||
处置数量 | 资产状态(1.在用 2. 闲置 3.在建) | |||||||
账面原值(元) | ||||||||
评估价值 | ||||||||
固定资产 | 购置日期 | 年 月 日 | 已经使用年限 | |||||
补充信息 | 实物现状(1.可用 2.损坏 3.灭失) | 累计里程(公里) | ||||||
是否委托资产交易机构处置(1.委托 ,2.不委托) | ||||||||
资产处置理由 | ||||||||
申报单位国 资管理负责 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申报单位 法人代表 意见 |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
申报单位主 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县机关事务 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 意见 |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评估价值要附评估机构报告 ;2.车辆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3.报损和核销资产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 ;4、“ 累计里程”适用于交通工具。
附件 3
石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资产卡片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账面原值 ( 元 ) | 现评估价 ( 元 ) | 使用情况说明 | 处置理由 | 处置方式 | 备注 | |
购置年月 | 已用年限 | ||||||||||
合计 | |||||||||||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国资管理负责人签字:
房屋处置清单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资产卡片号 | 资产名称 | 地址 | 结构 | 建筑面积 | 原值( 元 ) | 处置理由 | 处置方式 |
合计 |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国资管理负责人签字:
车辆处置清单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资产卡片号 | 资产名称 | 车牌号 | 发动机号 | 车辆识别代码 | 原值( 元 ) | 累计里程 | 处置理由 | 处置方式 |
合计 |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国资管理负责人签字:
附件 4
石渠县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序号 | 资产类别 | 最低使用年限 |
一、交通运输设备 | ||
1 | 小、微型客车、轿车( 非营运) | 无 |
2 | 中型、大型客车( 非营运) | 20 年 |
3 | 新能源汽车 | 无 |
3 | 两轮摩托车 | 8 年 |
4 | 三轮摩托车 | 8 年 |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 | ||
1 | 大型计算机( 工作站) | 8 年 |
2 |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 6年 |
3 |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 6年 |
4 |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便携式) 电脑 | 6年 |
5 |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 6年 |
6 | 一体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 | 6年 |
7 | 扫描仪、投影机(仪)、碎纸机 | 8 年 |
三、计算机软件 | ||
1 | 操作系统 | 6年 |
2 | 办公软件 | 6年 |
3 | 防病毒软件 | 6年 |
四、电器设备 | ||
1 | 电视机 | 10 年 |
2 | 电冰箱 | 6年 |
3 | 洗衣机 | 8 年 |
4 | 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 | 8 年 |
5 |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 10 年 |
6 | 空调设备 | 10 年 |
8 | 饮水器(饮水机) | 5 年 |
五、办公家具 | ||
1 | 办公桌、椅 | 10 年 |
2 | 文件柜 | 15 年 |
3 | 沙发 | 10 年 |
4 | 保密柜 | 15 年 |
5 | 会议(接待) 室桌、椅 | 12 年 |
6 | 茶水柜、茶几 | 15 年 |
六、专用设备 | ||
1 | 消防设备 | 12 年 |
2 | 厨房设备 | 8 年 |
3 | 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 8 年 |
4 | 电子设备 | 6年 |
5 |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传送设备) | 8 年 |
6 | 音响设备 | 8 年 |
7 | 健身房设备 | 8 年 |
8 | 通讯设备 | 8 年 |
七、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 ||
1 |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 10 年 |
八、机械设备 | ||
1 | 机械设备 | 12 年 |
九、动力设备 | ||
1 | 动力设备 | 15 年 |
十、传导设备 | ||
1 | 传导设备 | 1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