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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知
2024-01-31 10:33:18
来源:
石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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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府20247

 

石渠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知

 

各工委、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省州属驻县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森防工作实际,发布此令:

一、禁火时间

202421日起至2024531日止。

二、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牧区;

2.禁止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秸秆;

3.禁止在林区吸烟、野炊、点篝火、点火和烧烤等一切野外用火;

4.禁止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在林牧区电焊、电气焊、切割机、爆破作业等易引发森林火灾和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6.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自觉接受登记、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7.森林草原防火区及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产

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山入林;

8.禁火期内重点工程、项目非必要不要在野外无保护区进行爆破、燃烧、电焊等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作业项目。确需作业的,要建立防火保护区后在确保万无一失的情况下经属地乡(镇、场)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后方可进行。

三、严阵以待

全县各乡(镇、场)要进一步严格管控火源,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各项防灭火责任。各乡(镇、场)和辖区内检查站生态护林(草)员、群众义务打火队、地方专业扑火队务必一如既往、慎始如初的坚持携装巡护(背一桶水、带一把工具、以车代库)直至防火期结束。

四、严肃追责

1.对违反本命令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林草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依法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2.违规野外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命令的,依法、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报警电话:12119               举报电话:0836-8622334

                   0836-8622167

 

 

 

 

石渠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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