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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渠县扶贫和帮扶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3-05-18 17:05:15
来源:
石渠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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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脱贫攻坚形成了庞大的扶贫资产,对这些资产要摸清底数、加强监管,确保持续发挥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加强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和监督,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均提出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摸清各类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底数。脱贫攻坚期,我实施了大量扶贫项目,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扶贫项目资产,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管理需要,起草我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内容主要对照上级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拟定,在与中央、省、工作要求保持一致的同时,结合石渠实际,制定了更为细化和便于操作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试行)》共24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和管理对象。管理办法的制定主要是为建立产权归属明晰、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组织保障有力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帮扶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均纳入管理范围。

  第二章资产管理范围分类:主要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分类、负责资产清查的主体以及清查的主要内容。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按照“谁建设、谁清查”的原则,分别由行业部门、各乡(、村负责清查并建立台账。

第三章资产产权确定依据项目资金构成和项目实施方式,可以将扶贫和帮扶资产产权界定为单一主体或多个主体。扶贫和帮扶资产按照所在的层级和管辖范围进行所有权归属确认为以下资产

个人资产。扶贫资金或实物直接发放到人到户形成的到户 类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个人。凡确权到户的项目,初始登记后即由受益户负责后续使用管理。

集体资产。扶贫资金投入到村组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经 营性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于村组集体或组集体。村级联建项目 形成的资产,根据资金投入比例或所在村建设规模等因素确定各 联建村的所有权比例。

国有资产。扶贫资金跨镇、跨村的部分项目和投入到龙头 企业、产业园区、教育和卫生及文化等社会事业硬件建设等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属于国有资产,由行业部门或乡政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各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各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产登记程序项目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后,应及 时开展资产登记移交等工作。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构建时间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资产处置等信息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章运行管护非经营性资产。按照权属归谁由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建立管护制度。属于村组集体的由村组集体统一管护,落实管护责任人,也可统筹安排公益性岗位管护优先吸纳已脱贫劳动力监测参与扶贫和帮扶资产管护所需经费可从村组集体经营性扶贫和帮扶资产收益中安排;属于国有资产的,由县行业部门或乡政府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经营性资产。可以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合伙合营及独资方式落实经营主体,优先满足已脱贫扶贫龙头企业、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或带贫益贫作用明显的新型经营主体等的需要。属于村组集体的,由村组集体提出资产营运方案,经乡政府以及县行业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查后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由扶贫和帮扶资产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属于国有资产的,由乡政府或县行业部门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论扶贫和帮扶资产属于村组集体还是国有资产运营方案均需有具体可执行的联农带农机制    

第六章收益分配:主要明确收益分配使用方向、程序以及方式。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按照“村提方案、镇(街道)审核、市级备案”程序进行,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七章资产处置:主要明确资产处置及处置后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管理职责:主要明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主体以及纪律监督规定。政府对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镇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协调,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财政局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资金使用监管。

监督约束机制扶贫和帮扶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情况出现将交由县纪委监委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主要明确管理办法生效时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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