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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渠县2025年森林草原禁火令》文件解读
2025-01-24 10:42:28
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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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做好2025年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县森防指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组织起草了《石渠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令》。

政策过程说明

森防指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结合我实际,形成石渠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令》。

三、编制主要内容

一、禁火时间

2025年2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二、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牧区;

2.禁止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秸秆;

3.禁止在林区吸烟、野炊、点篝火和烧烤等一切野外用火;

4.禁止上坟烧纸、野外煨桑、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在林牧区电气焊、切割机、爆破作业等易引发森林火灾和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6.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自觉接受登记、检查,凡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和车辆,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7.森林草原防火区及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山入林;

8.禁火期内重点工程、项目非必要禁止在野外无保护区进行爆破、燃烧、电焊等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作业项目。确需作业的,要建立防火保护区,在确保万无一失的情况下经属地乡(镇、场)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后方可进行。

三、严阵以待

全县各乡(镇、场)要进一步严格管控火源,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各项防灭火责任。各乡(镇、场)和辖区内检查站生态护林(草)员、群众义务打火队、地方专业扑火队务必一如既往、慎始如初的坚持携装巡护(背一桶水、带一把工具、以车代库)直至防火期结束。

四、严肃追责

1.对违反本命令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林草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依法处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并处500 元以下罚款。

2.违规野外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命令的,依法、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报警电话:12119            

举报电话:0836-8622334  0836-862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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