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
主要职能: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标准。
2.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制。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工作并对其负责。
3.依据委托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或个人有关环境保护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4.负责排污申报、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和排污费财务管理,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并对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全区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和保护工作。
7.负责全区环境污染信访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处理工作,调查处理群众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
8.负责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9.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10.负责污染源档案的建立、健全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