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股负责承担财政政策与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负责制定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负责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承担县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职责,依法依规行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能。拟订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等。承担按权限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党的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有金融资产产权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财务监督管理、薪酬管理等工作。统筹拟订地方金融政策措施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起草地方金融法规和规章草案;推动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促进地方金融业规范发展,培育、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统筹推进全县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负责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进行风险监测与行为监管;牵头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牵头处置非法集资;加强对金融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统筹指导全县地方政府金融业务工作,推进县、乡(镇、场)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