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研究全县宗教现状,负责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提出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的对策、建议,组织开展对僧尼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事务的宣传教育。
(二)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藏语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民族宗教藏语文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少数民族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县少数民族扶贫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
(三)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规范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四)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宗教教育场所。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宜,指导和督促宗教团体有序开展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对佛教协会、寺庙、僧尼、佛事活动管理中的有关行政事项,依照权限进行申报、审查和备案。指导寺管会的选举等工作,协调解决涉及藏传佛教的矛盾纠纷,收集、反映藏传佛教界的合理请求,报告重大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分析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负责少数民族专项资金项目的筛选、分配、管理、使用;组织调查研究贫困农牧区影响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因素,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民族地区扶贫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六)指导各乡宗教事务的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协助各乡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的管理,组织开展活佛转世工作,负责僧尼的培养、教育和管理,督促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寺庙社会化管理责任。加强对宗教文化宣传用品、出版物、销售市场的规范管理。
(七)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ロ工作,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负责对佛教协会和寺庙接受境外捐赠,修建佛教建筑物进行监督,参与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八)组织宗教事务管理员和宗教界人士和培训工作。
(九)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研究全县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十)管理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负责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一)承担石渠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ニ)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