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审批乡镇、县级部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指导、监督各乡镇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以及能源、投资、人口、收入、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承担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以及其他需要依法纳入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四)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和重大国情国力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全县投入产出调查。
(五)建立健全全县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对乡镇、县级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定期发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建议,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七)加强对全县各乡镇、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
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监督和管理。
(八)建立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对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实施监测评价。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