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大脱贫人口跨区域务工就业交通补助政策最新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相关决策部署,根据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提升脱贫群众收入水平专项工作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大脱贫人口跨区域交通补助力度,促进脱贫群众就业增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跨区域交通补助对象为当年跨区域务工的脱贫人口 (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
二、补助标准。
对跨区域务工就业的脱贫人口,在县域外省域内、省外稳定务工就业3 个月以上(含3个月)6个月以下的,分别给予200元和8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6个月以上(含6 个月)的,分别给予400元和12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
(一)问:已按照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6个月以下标准发放跨区域交通补助的脱贫人口,继续稳定务工到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是否补发?
答:要补发。脱贫人口满足稳定务工3个月以上(含3个月)6个月以下条件按规定发放了补助后,如果该脱贫人口继续在该地区稳定务工,在稳定务工到6个月以上(含6个月)后,应补齐补助到对应标准。
(二)问:务工时间计算是从每年1月开始计算还是前一年10月开始?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计算稳定务工时长从每年1月开始计算。稳岗时间标准必须满足连续稳定务工90天以上或180天以上。
(三)问:交通补助在过渡期内只享受一次还是每年都享受?文件出台之前,已经发放了交通补助但金额未达到省文件标准,现在是否补差?
答:跨区域交通补助每个脱贫人口在每个自然年度(1月-12月)可享受一次,2024年1月至文件出台之日已发放过补助的脱贫人口,不再重复发放,是否补差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问: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非脱贫户)是否可以享受?
答: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非脱贫户)衔接资金不再补助,其他行业部门资金按部门规定执行。
(五)问:交通补助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发放对象必须年满18周岁。
三、补助程序。
为方便脱贫人口及时享受跨区域交通补助,探索“免申即享”申领模式,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领取条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立补助台账。
由乡镇统计核查外出务工人员信息,核实无误后录入系统,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托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选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的务工监测模块,核实脱贫人口外出务工实名制数据信息,形成拟发放补助人员名单,定期(2024年按月度、2025年按季度,下同)分解下发至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
(二)公示补助名单。
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拟发放补助人员名单反馈所辖村,由村组干部对脱贫人口务工就业信息进行核实后,将符合领取跨区域务工就业交通补助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审核后形成发放补助人员台账并进行公示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及时兑现补助。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乡镇的公示结果,汇总形成全县享受补助人员名单反馈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要求,申报项目、安排资金,及时将补助资金拔付至脱贫人口社保卡。社保卡未开通金融功能的,要及时指导脱贫人口开通社保卡金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