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国道215线满真金沙江大桥工程建设,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州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编制形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奔达乡满真村部分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面积0.0079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农用地0.0079公顷(含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公顷、林地0.0077公顷、园地0.0002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用于国道 215线满真金沙江大桥工程。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本方案中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合计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执行。征收农用地综合地价为:38.4万元/公顷,耕地按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倍执行,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6:4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规定执行。
3、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需安置农业人口涉及的养老保险补偿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相关规定进行预存,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奔达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书面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它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石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无需听证。公告时间: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5月8日。
特此公告
石渠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