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府办发〔2026〕30号
石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渠县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省、州属驻县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州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石渠县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措施》经县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石渠县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石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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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0日印发
附件:
石渠县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持续加大对畜牧业发展支持力度,激活石渠县畜牧业资源优势,着力推动全县畜牧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5〕22号)和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甘办发〔2025〕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石渠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推进良种繁育扩面
(一)实施牦牛人工授精改良补助。
按照“先配后补、据实激励”原则,引进国家审定的牦牛优良品种冻精,对自愿选用良种冻精配种的养殖场(户)、合作社,按50元/头给予补贴。
(二)实施畜禽优良品种推广补助。
1.对购买九龙牦牛、昌台牦牛、亚丁牦牛种公牛的养殖场(户),县级财政按每头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对购买藏香猪种公猪的养殖场(户),县级财政按每头200元给予补贴。
(三)实施能繁母畜补贴。
1.对牛饲养量达350头以上、羊饲养量达4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的能繁母畜,按照“见犊(羔)补母”的原则,县级财政按20元/头、羊10元/只的标准进行补贴。
2.对生猪规模养殖场新增生猪能繁母猪,县级财政按50元/头的标准进行补贴。对藏香猪养殖场(户)新增藏香猪能繁母猪,县级财政按100元/头的标准进行补贴。
〔责任单位: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第二条 提升畜禽生产产能
(一)实施猪牛羊出栏激励。
1.实施乡镇牦牛出栏排名奖励。每年对全县牦牛出栏出售排位前3名的乡(镇、场)人民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财力补助8万元、5万元、3万元。
2.实施猪牛羊出栏超额奖励。对猪饲养量达到2000头、牛饲养量达到350头、羊饲养量达到400只的养殖大型户,较上年增加出栏部分县级财政按20元/头(只)的标准进行补贴。
(二)实施畜禽存栏补栏激励。
1.实施新建羊养殖场激励。对新建的羊养殖场,养殖规模达到200-400只的,县级财政按按10元/只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贴;养殖规模在400只以上的,县级财政按按10元/只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贴,最高补助不超过0.5万元。
2.实施外购仔猪补助。对从州外购进仔猪(原则上为断奶仔猪)进行育肥,且饲养时间达到4个月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县级财政按20元/头给予补贴。
(三)实施畜禽生产激励。
1.实施牦牛鲜奶收购补助。年收购牦牛鲜奶在300吨以上的经营主体,县级财政按0.1元/公斤的标准给予补贴。
2.评定州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达标养殖场奖励。对评定为州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达标的养殖场、小区(散养的除外),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责任单位: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发展优质饲草产业
(一)实施卧圈种草补助。
对在房前屋后、牲畜卧圈种草的牧户在草种、肥料环节,县级财政按5元/亩给予补助(补贴亩数不超过5亩)。
(二)饲草生产补助。
对生产青贮玉米、青干草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作社、集体牧场)实施补助,生产青贮玉米5000吨以上、青干草2000吨以上的企业,县级财政每年补助2万元/个。
(三)草地流转补助。
对新增草地、林地经营权流转且期限在三年以上并有效使用的,县级财政分别给予流出方和流入方每亩2元一次性补助,流出方补贴范围仅限村集体经济组织。
〔责任单位: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第四条 提升动物防疫能力
(一)实施疫病疫苗激励。
强化人畜共患病防控,炭疽、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疫苗经费保障,在州级财政按60%分担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按40%配套。
(二)实施社会化服务激励。
鼓励开展动物疫病防控社会化服务(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服务费在中央财政补助50%的基础上,州、县财政分别配套20%、30%。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第五条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一)实施龙头企业培育激励。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财政补助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实施畜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圈强链、现代农业园区、农产品加工、科技攻关、智能化数字化设备改造升级、研发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项目,带动畜牧产业提质增效。
〔责任单位: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第六条 品牌培育市场拓展
(一)实施有机品牌培育激励。对新创建为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的乡镇、部门,每成功创建一个基地,给予一次性财力补助10万元。
(二)实施有机产品认证补助。对获得有机产品新认证证书的市场主体、企事业单位,按照每张获证证书首次认证、再认证(一年一审)、获证产品加施有机标识等三个环节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5万元。
(三)对核准并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新认证的主体,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复查换证(三年复审)的主体,县级财政给予奖励0.5万元。
(四)新认证全国“名特优新”补助。对纳入全国“名特优新”新认定的农产品名录主体,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实施精品品牌纳入补助。新纳入农业农村部农业精品品牌和四川省“天府粮仓”精品品牌目录的主体,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六)对加识有机标识的获证经营组织,种植类基地面积>200亩、牦牛养殖类基地规模>1000头、加工类加工量>100吨的,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七)实施产销对接激励。对参加境外线下展会的企业,县级财政按按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20%-40%给予激励,单场展会最高4万元;参加境内线下国际性展会的企业,县级财政按按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30%-50%给予激励,单场展会最高1万元;建立国际营销服务平台和网点的企业,县级财政给予激励5万元。对符合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营销专柜承办企业(含电商平台),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八)大力拓展消费市场。积极拓展国内市场,进一步完善冷链物流体系,用好各类电商平台,推广新零售、“直播+”等新模式,主动对接对口帮扶地区的商超、批发市场、电商平台及企事业单位消费渠道,建立稳定的产销对接关系,推动牦牛肉(奶)、藏系绵羊、石渠白菌、人参果等特色农产品进入大众餐桌。积极开拓海外市场,鼓励农产品企业积极参加“川行天下”市场拓展,开展“出川达海”等供需对接活动,借助帮扶方外贸资源与平台,推动石渠县畜禽产品出口日本、韩国及东南亚国家等,提高国际市场拓展能力。
〔责任单位: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第七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衔接金融机构推出补栏周转金贷款、存栏牲畜抵押贷款产品,单户贷款额度根据养殖规模确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和引导对口帮扶地区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来县开展业务合作或设立专项基金。衔接本地及帮扶合作金融机构推出补栏周转金贷款、存栏牲畜抵押贷款等产品。对无力缴纳保险费用的牧户,可凭养殖规模证明申请专项贷款,用于缴纳保费,保障参保权益。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甘孜农商银行石渠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石渠县分行〕
第八条 提高要素保障水平
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畜牧业重大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二是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统筹保障畜牧产业发展用地需求,鼓励利用荒山荒坡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畜牧产业;在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时,充分考虑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同时在进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时,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是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
四是指导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依规完善用地和环保手续。
五是按规定减免或缓征养殖场土地使用税。其中:直接用于畜禽养殖的生产用地,可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生活、加工、仓储等非生产性用地,应依法正常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申请定期减免的,需按程序报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缓征仅适用于因不可抗力、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法定情形需要缓缴税款的情形,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暂缓缴纳税款。
六是规范各类建设项目依法使用林草地,支持在非基本草原上修建饲草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储存、灌溉排水、生产便道以及牲畜圈舍等基础设施,对符合征占用林草地政策法规的依法加快林草审批服务,切实做好林草要素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石渠生态环境局、县税务局〕
第九条 牛羊集中屠宰补助
完善牛羊屠宰监管体系,规范出栏流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对养殖户在定点屠宰场进行牦牛集中屠宰的由县级财政按200元/头补贴屠宰费用(每户每年限3头),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屠宰企业,同时给予养殖户牛50元/头、羊20元/只的集中屠宰交通运输补贴。养殖企业在定点屠宰场进行牦牛集中屠宰的由县级财政按100元/头补贴屠宰费用。明确检疫合格牲畜在市场交易中实行优质优价,引导市场主体优先采购检疫合格产品,未经检疫的牲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不享受任何奖补政策。
〔责任单位: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
第十条 强化帮扶科技人才支撑
鼓励畜牧业经营主体、合作社积极利用对口帮扶机制,引入帮扶方的科技资源与人才力量。对与帮扶地区科研院校、企业合作开展良种培育、疫病防控、智慧养殖、产品研发等关键技术攻关并取得实效的项目,县级财政给予配套支持或奖励。支持帮扶方专业技术人才来县开展技术指导、技能培训,其成果作为本地企业申报州级、省级科技项目或人才项目的重要依据。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建立需求清单,主动对接帮扶资源。
〔责任单位: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以上奖补激励政策均按年度实施,次年12月底前完成奖补发放、表彰及正面宣传工作,通过精准施策推动石渠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