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府办发〔2024〕56号
石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渠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工委、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省、州属驻县行政、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石渠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方案》印发你们,请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落实。
石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2日
石渠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文物普查〔2024〕2号)和《甘孜州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文物普查〔2024〕1号)要求,为推进石渠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范围及内容
普查范围是全县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6个类别,共计63个细分类别。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复查对象是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以下简称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主要任务
(一)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逐处明确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二)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辖区内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和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并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同时,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广泛调查,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覆盖、全调查。
(三)分类开展专项调查。结合全县文物资源和工作实际,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会同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等专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普查标准规范,以县域为基本单元针对性开展旧石器、古蜀文明遗址、蜀道、石窟寺、革命文物、廊桥、岩画等专项调查,形成文物资源专项调查成果。
(四)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对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新发现文物,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应当及时登记,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及时处理。
(五)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应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普查结束后,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将普查成果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
(六)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级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
(七)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县普查办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和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技术路线
(一)运用文物普查系统。国家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预置所有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在普查底图导入文物坐标与位置信息,作为复查参照。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提供辖区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中的新发现成果,相关行业名录等,在普查系统预置相关信息,作为普查线索。预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信息。相关信息按县级行政单元在普查系统下发。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普查标准规范。
(二)开展实地文物调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由普查队逐一现场核准,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掌握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对于2012年以来已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普查队逐一实地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三)逐级审核上报数据。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由县普查机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逐级审核,合格后上报州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普查办),州普查办审核合格后再逐级上报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应用普查成果。普查成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充分发挥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四、普查成果
(一)目录成果
建立石渠县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和石渠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各乡镇分别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二)图件成果
基于普查数据成果,以县域为基本单元,逐级汇总生成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汇总生成石渠县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分类生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6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
(三)基础数据
形成石渠县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形成石渠县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四)报告成果
编制石渠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及分析报告,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等内容。编制相关专项调查报告。
(五)数据库成果
建立集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石渠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为普查期间及普查结束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五、组织方式
石渠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
成立石渠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与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县统计局加强普查数据统计分析的指导支持。其他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已经公布行业名录的部门,将普查成果作为公布行业名录的基础依据。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具体牵头组织实施普查工作,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场)文化站工作人员的力量。
县普查办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及时形成工作信息报州级文物普查机构备案。
六、实施步骤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24年6月底前)
任务:建立普查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1.建立县普查办。
2.编制县级普查实施方案。
3.召开石渠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部署会,举办普查工作培训。
4.县普查机构编制普查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方式、队伍组建、时间计划、经费安排、宣传计划等。
(二)第二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
任务: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1.各普查队对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对已掌握的新发现文物线索、普查过程中新发现的文物进行调查。
2.按普查标准规范采集填报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开展测量、绘图、标本采集、拍照等。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县普查办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实地检查,县普查办抽查普查数据,加强技术指导,及时解决实地调查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
任务: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石渠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1.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逐级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县普查办根据审核结果开展普查数据补充完善工作。普查数据质量审核通过后,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组织开展文物认定。
2.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
3.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
4.县普查办逐级开展检查验收,编制普查报告,汇总上报普查成果。
5.县普查办按程序公布全县普查成果。普查任务完成后,召开石渠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七、质量管理
(一)实施分级质量管理
县普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成果质量把控,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质量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配合州普查办进行普查质量验收工作。
(二)加强普查质量控制
县普查办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对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普查队是否按本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认定标准等对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进行登记。对文物信息采集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实际,采集的文物信息数据、照片、图纸等是否符合普查有关工作规范,对文物认定工作程序等加强质量控制。
(三)建立数据追溯机制
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
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普查队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石渠县文物普查工作在石渠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推进下有序开展。加强对辖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配合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做好本行业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 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24〕3号),石渠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县级分别承担本级支出责任。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普查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县普查办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宣传保障
县普查办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通过新闻发布等多种形式,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